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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业委会以“未交物管费”为由,阻止维权业主参选!

本主题由 System 于 08-4-5 05:00 解除限时置顶

Y业委会以“未交物管费”为由,阻止维权业主参选!


  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(即Y业委会)以“未交物管费”为由,阻止个别维权业主参选!
  强烈谴责Y业委会的违法行为!

  按照2003.9.1-2007.9.30有效的国务院令第379号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选聘物业服务企业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必须经由业主大会决议。“业委会”未召开业主大会即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,是严重违法的!
  “业委会”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!“业委会”不能强迫全体业主履行所谓缴纳物管费的义务!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以“未交物管费”为由,限制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投票权利,阻止业主参加业委会选举!

国务院令第379号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原始版)部分条文


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:
  (一)制定、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
  (二)选举、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,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;
  (三)选聘、解聘物业管理企业;
  (四)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、续筹方案,并监督实施;
  (五)制定、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;
  (六)法律、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。

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,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;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/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。
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。
 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,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/2以上通过。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,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,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,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/3以上通过。
 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。


号召所有愿意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业主,拒缴物管费!!!

[ 本帖最后由 libianquan 于 08-4-3 13:11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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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家拒交物管费也是被他们逼的,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,投诉又无门,我想没得哪个愿意当冤大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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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zyt983 于 08-4-3 12:13 发表
人家拒交物管费也是被他们逼的,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,投诉又无门,我想没得哪个愿意当冤大头!
现在的问题不是“被逼拒交物管费”。而是“交物管费”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
类比:
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,早已没有“事实婚姻”的说法了。都是“非法同居”。

[ 本帖最后由 clhysss 于 08-4-3 12:22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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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是业主们很无奈,明明是违法的,就是拿他们木得办法,不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,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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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管不做为,拒交物管费

房子漏水问题都不积极解决,怎么给他交物管费嘛!!!还是以前的物管好,有什么问题都积极给业主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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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正这次是关键哦,起码可以决定以后几年的命运了,大家严格把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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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交就不交,没有啥子错,别人对自己错就能容忍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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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选拉开序幕,大家认真对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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